(一)抓好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抓住国家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将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列入到公路建设规划之中,并按照省交通厅年度下达的撤渡建桥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撤渡建桥计划得以实施。
(二)抓好渡口安全设施建设。对不能撤渡建桥的渡口,各级政府加大投入,一是对检查出的安全设施不具备或损坏严重的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要制订建设或改造计划安排资金,完善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对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还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二是对《渡口守则》牌进行标准化建设。《渡口守则》牌内容、尺寸由省地方海事局统一制定,各市、县因地制宜负责组织实施。
(三)抓好渡船更新工程。我市的渡船更新工作虽完成过半,但为确保2006年全面完成渡船更新工程任务,各县(市、区)应按附件7要求,摸清剩余又确需更新渡船的全部数量,在2006年2月2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检查和整改时间安排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确定。
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整治工作组织有力、效果明显的先进典型在全市予以推广。在本阶段,各县(市、区)应于每月2日前按附件4、5、6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时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由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附件1对辖区组织验收,在此基础上,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出验收报告,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市、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在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由当地县级政府落实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为掌握渡口渡船基本情况,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将本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按附件8要求,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各县(市、区)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的要求。
各县(市、区)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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