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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对本辖区内渡船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
  1、船舶证书和核定的渡运路线情况;
  2、船舶技术状况,消防救生设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情况;
  3、渡船“一牌一线”和专用识别标志设置情况;
  4、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情况;
  5、渡船船员(渡工)配员情况;
  6、2003年至2005年三年渡船更新计划完成情况。
  对达标不到规定要求的渡船,要责令经营人限期整改,对不适航的渡船,要责令经营人立即停航整改,严禁带病运行。对拒不整改的,由当地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航。
  (四)对本辖区内渡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
  1、船员(渡工)持有效适任证书或渡工证情况;
  2、对在载客超过12人的渡船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船员经特殊培训取得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书情况。
  对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同时,渡管、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渡工的培训工作,使基本满足条件的渡工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渡口所在地的县、乡(镇)政府要切实解决义渡、半义渡渡工收入不足的问题,稳定渡工队伍。
  对在渡船上任职的船员未进行特殊培训并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机动渡船船员(渡工)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非机动渡船船员(渡工)由市、县(区)政府会同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五)对非法渡口(包括已被县级政府撤消,但名亡实存渡口)和“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的非法渡口,由县、乡(镇)政府负责取缔。对其中确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设置或恢复渡口的,县渡管部门应督促乡镇政府提出设置或恢复申请,并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对同意批准设立的渡口,监管部门要纳入监管范围。
  对检查发现的“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渡运严重,屡禁不止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交通、安监、海事、船检、公安等部门,集中进行整治。
  为确保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检查整改的同时,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改善渡口渡船安全设施条件,重点抓好“三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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