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乡政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2、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专管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经费四落实情况;渡口、渡船、渡工台账建立情况;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操作培训情况;
3、渡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4、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情况;
5、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制订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未明确或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不完善或监管存在盲区的,要落实或责成有关管理部门和渡口经营者负责限期整改,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乡镇船舶(包括渡船在内的乡镇运输船舶和渔船、农用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着力解决“机构、人员、职责和经费”四落实,做到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
(二)对本辖区内所有渡口进行全面检查整改。重点检查渡口安全设施(包括供旅客、货物上下的码头、跳板、系固装置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渡运安全秩序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1、渡口所在地县政府批文和渡口设置许可证;
2、渡口提供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码头安全设施情况;渡口标志设置情况;渡口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的情况;
3、渡口专门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4、渡运秩序情况。
对检查发现渡口设置批文或渡口设置许可证缺失的,要一律补齐;对码头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或不完善的,当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列入专项计划,修建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码头安全设施和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对渡口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培训的,由县渡口管理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对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而没有发证的,由培训考试部门补发合格证书。
对检查发现渡运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渡口要列入重点整治渡口名单,由县政府明确督办单位并采取整治措施,负责督促渡口经营者限期整改。对超载渡运、冒险渡运、抢渡、强迫渡工违章渡运、大批量货物或大牲畜与乘客混装等违章行为,渡口管理部门或海事机构和公安部门要分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