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景德镇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景德镇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要求各市、县在2005年底以前制定并出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景德镇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一月五日

景德镇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精神,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同地同价原则。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农用地,其年产值应基本相同,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相结合原则。在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时,应考虑农用地对农民的生产资料功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
  (三)与原补偿标准相衔接原则。在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时,要注意与原征地补偿制度的衔接,做到平稳过渡。所确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应尽量不低于原征地补偿水平。
  (四)区域间平衡与可比原则。应按照规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内涵、评估方法,充分考虑所在行政区域的实际进行科学测算,所确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应与周边地区可比,并以省为单位进行平衡。
  三、工作范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