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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重型机器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重型机器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7〕32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58条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
34条
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长沙重型机器厂共计32.7814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照法定程序,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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