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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经营水上餐饮的船舶及浮动设施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经营水上餐饮的船舶及浮动设施的通告
(长政发〔2007〕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长沙通航水域环境,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行洪安全,特就取缔非法经营的水上餐饮船舶及浮动设施事项通告如下:
  一、利用未检验合格的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在长沙通航水域从事餐饮经营的活动,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取缔。
  二、上述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其非法经营活动,其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必须停至海事机构指定的锚地、停泊区,或自行上岸处置,不得乱停乱靠,不得沿岸线摆放。拒不改正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其中违反海事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机构依法实施强制拖离、没收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等行政措施。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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