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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为干线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在干线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并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相关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五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五十六条 干线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遵守《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交审发〔2004〕64号)和《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2〕62号)的规定,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参照《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于每季度末联合对各干线公路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由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编制季度资金拨付申报表,报各部门审核会签后,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季度资金拨付申报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五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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