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按《交通部关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年第5号令)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报表制度。建设单位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变更台账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定期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四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四十九条 对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非招商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根据公路等级标准分不同类别定额投入。市财政定额投入标准:

  (一)市公路局实施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120万元/km给予补助;收费项目浏永公路补助100万元/km,长沙县实施的S207公路与省共同补助250万元/km;

  (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与省共补每平方米分别为3500元;

  (三)省、市定额投入之和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

  第五十条 对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招商项目和国省道干线其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一条 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和市政府投入干线公路建设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不得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如出现挪用、滞留补助资金,市财政将停拨或扣回补助资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