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和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和考核干线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廉洁执业保障体系。
第三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并执行有关监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经济、廉政和安全合同“三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第三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监督。对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项目法人向省交通厅质监站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目标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以及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过审查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