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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7〕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由市财政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市成立“十一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建设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干线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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