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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市政协委员活动中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市政协委员活动中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7〕33号)


  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建设经济适用房解决桔子洲拆迁户的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涉及长沙市政协委员活动中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家单位共计5.0616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20072200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照法定程序,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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