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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通知
(晋建科函字〔2006〕14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含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现就申报我省第一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新建或改建实施节能的民用建筑,建设期限不宜超过2~3年;
  (二)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规;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国内领先水平;
  (三)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
  (四)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应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六)示范工程应优先采用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保温系统、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和楼梯间节能等技术与产品;
  2.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下能源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4.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5.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示范工程应选用较成熟的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七)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应在12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的建筑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申报单位:
  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监理、选用技术的持有单位等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
  申报单位要有相应的市场准入资质。

  三、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十份,装订成册,并提供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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