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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残疾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残疾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批复
(杭政函〔2007〕207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残疾人申请低保待遇的条件的请示》(杭民发〔2007〕179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进一步放宽残疾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精神残疾人员和智力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二、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一级和二级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人员和综合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三、其他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人员和综合残疾人员,在未就业期间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四、上述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不受其原供养人的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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