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商业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管理规范价格标示工作的通知
(辽价发[2000]25号)
各市物价局、贸易(商业)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以来,部分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够规范,并利用价格手段进行商业性欺诈的问题较为突出。为净化市场环境,加强明码标价管理,制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经营者开展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市场消费需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明码标价和公开收费标准的通告》 ,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定价和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二、经营者以优惠方式(包括让利、酬宾、打折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以及降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标示,并注明优惠销售或降价处理的原因和起始时间,明确标示原价和现价或者正品价和处理价,同时加盖“优惠商品”或“处理商品”印章,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无从比较的特价、平价、跳楼价、大甩卖、出血价、无利价、震撼价等误导性用语标示价格,以及扩大优惠或降价处理商品的宣传范围,并将未实行优惠销售或降价处理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混淆进行宣传或者告示。
三、经营者降价处理的商品应当包括:(一)残次品、等外品;(二)过季或临近换季的商品或其它积压商品;(三)临近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四)临近保质期的鲜活商品。
四、经营者因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达所经营商品品种50%以上的,须向当地商业、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经营者应当保留优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或降价处理前的相关价格记录和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备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禁止经营者下列不规范标价及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