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大价发[2000]4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0]211号)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全省开展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辽价发[2000]18号)文件精神,为推动电力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近几年来整顿电价的成果,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电力价格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电力价格检查的组织领导,市成立以物价局副局长李向东为组长,市物价检查所所长张克安、副所长邸恩山为副组长的电力价格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检查所工业科。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电力价格检查领导小组。
二、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检查范围是:1998年5月1日以来,各地对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8年1月1日。
检查对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各级电力企业、水利系统电力企业、地方电力企业以及“三电办”农村电管站等单位。
检查内容: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自立名目随电价征收基金(资金)、附加费等;
(二)继续随电价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保证金等;
(三)高于政府定价或擅自定价收取电价及价外加价的;
(四)利用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分摊电量,变相提高电价的;
(五)未执行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的;
(六)未按国家的上网电价执行的;
(七)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的;
(八)转供电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电价政策的;
(九)农村电价中高于政府定价,价外加价,层层加价的;
(十)在农村和城市电网工程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及物资供应中乱加价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