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林业局
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内林木防火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内的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等工作。
十一、市文化局(市文物管理所)
负责对全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予以实施,拟订相关保护政策。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发掘工作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落实文物保护措施。推进全市博物馆建设。宣传、执行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文物市场,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认定、登记、分类、建档、保存和传播工作。负责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阜阳海关
负责对进出境文物加强监管,严格凭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防止文物非法出境。
十三、市工商局
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文物市场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市旅游局
负责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
文物保护法》等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十五、市统计局
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文物普查统计的有关工作,指导文物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科学、准确地进行文物统计填报。
十六、市宗教局
参与研究制定相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和规划。会同文化文物部门统一协调涉及宗教方面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在从事宗教和旅游活动时,要坚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重新恢复宗教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十七、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