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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市林业局

  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内林木防火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内的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等工作。

  十一、市文化局(市文物管理所)

  负责对全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予以实施,拟订相关保护政策。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发掘工作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落实文物保护措施。推进全市博物馆建设。宣传、执行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文物市场,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认定、登记、分类、建档、保存和传播工作。负责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阜阳海关

  负责对进出境文物加强监管,严格凭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防止文物非法出境。

  十三、市工商局

  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文物市场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市旅游局

  负责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等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十五、市统计局

  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文物普查统计的有关工作,指导文物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科学、准确地进行文物统计填报。

  十六、市宗教局

  参与研究制定相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和规划。会同文化文物部门统一协调涉及宗教方面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在从事宗教和旅游活动时,要坚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重新恢复宗教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十七、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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