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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市公安局

  依法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文物部门做好考古发掘时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盗掘、盗窃、破坏、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做好文物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市民政局

  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管理的革命文物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部门开展本系统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建档及馆藏革命文物的鉴定、保护管理工作。

  五、市财政局

  负责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经济政策,监督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将保护工作纳入用地审批程序,使之符合《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名录的有关规定。在受理需要动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时,会同文物部门严格执行审批前的文物调查勘探制度。对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市建委

  负责我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监督工作,监督各地在城乡建设活动中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和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指导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把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作为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会同市文物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审查、审批工作。

  八、市交通局

  负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公路、水运交通建设规划。在受理需要动土的大、中型公路、水运交通建设项目时,会同文物部门严格执行审批前的文物调查探控制度。做好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配合文物部门禁止公路、水上运输旅客携带珍贵文物非法流通。

  九、市水务局

  会同文物部门做好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中涉及的文物保护工作。建设用地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在工程立项阶段,由文物部门提供文物保护相关内容,将经费列入基建工程投资一并立项审批,在开工前,按照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文物保护专项内容和投资情况,由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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