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拆违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设有关政策的通知
(阜拆违指〔2007〕14号)
颍州、颍泉、颍东区拆违指挥部,阜阳经济开发区拆违指挥部:
为加大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市容环境力度,依法处理拆违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现就进一步明确有关拆违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认定城市规划区内合法建设的唯一依据。规划法实施后,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均为违法建设。
二、关于97航测房屋平面图的使用问题。2004年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04]6号)明确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已经规划部门处罚,且已补办手续的,可以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有争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时,由规划部门依法裁决。在认定违法建筑时,阜阳市1997年航测房屋平面图可以作为确定房屋建设年代的依据使用。”结合2005年4月27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2005年度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市容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办发[2005]8号)有关规定,对1997年航测房屋平面图上有显示,农转非之前确属当地农民,且符合一户一宅,用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住宅,拆迁时经依法确认后可以予以补偿。1997年航测图虽显示有房屋,但当时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则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无偿拆除。
三、对私买私卖土地上形成的违法建筑,拆除时一律不予补偿。对私买私卖土地,且已取得相关证件的建筑,由发证部门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发证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四、加强对市政府建设项目拆迁工作的监督。重点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成立阜阳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违法建设认定监督小组,成员包括市拆违指挥部法规组全体成员和市建设、公安、市容等单位抽调人员,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市政府拆迁项目范围内、1997年航测图有显示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是否符合当地居民、一户一宅、用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住宅标准。对农转非前是否属于当地农民,由市公安部门认定。对农转非前不属于当地农民的,要重点进行审查。未经认定,拆迁单位不得公示其评估结果,不得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