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推荐建筑节能产品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知
(晋建科函字[2006]388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检验检测行为,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根据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6]11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委托一批建筑节能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机构的申请推荐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
2、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级资质,或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监管部门)的计量认证(CMA)和产品质检机构认证(CAL);
3、资质范围或CMA和CAL认证范围符合委托内容的要求;
4、具有满足委托业务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和资金;
5、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 委托检验检测范围
1、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各类门窗及保温隔热密闭技术与材料;
3、供热采暖和空调制冷等技术、设备与装置;
4、分户供暖、温度调控和热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产品);
具体委托范围根据机构资质范围或CMA、CAL认证范围确定。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技术(产品)检验检测的业务根据实际另行委托。
三、 申请推荐程序
1、机构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查推荐;
3、省建设厅确定委托机构名录及委托检测范围,向社会公布。
省直有关部门及中央驻晋和省直的大型企事业所属机构可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司(母公司)同意后,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四、 申请推荐材料
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山西省建筑节能产品检验检测委托机构申请推荐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或计量认证(CMA,含附件)和产品质检机构认证证书(CAL,含附件);
4、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5、与所申请委托范围相关的设备仪器清单及检定情况;
6、机构检验检测人员情况(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检测岗位证书等);
7、检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8、近三年内相关检测成果三份。
以上材料除申请推荐表外,其他附件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按照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纸张统一采用A4型。
五、 推荐名额
太原市可推荐5家,其他市可推荐3家,各省直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可推荐1家。省建设厅根据委托检验检测的需要,确定委托机构名单。
六、 其它
1、被列入委托机构名录的机构可以承担我省建筑节能产品的委托检验检测业务,作为我省建筑节能产品标识认定管理的承检机构,检验检测结果作为标识认定的技术依据;
2、机构要严格按照受检产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委托检验检测,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被委托机构只能在委托的范围内承担相应产品的检验检测,不得以委托机构的名义从事委托范围以外产品的检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