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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出租汽车无偿使用营运号牌转让使用金的函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出租汽车无偿使用营运号牌转让使用金的函
(大价工字[2000]17号)


市交通局、公用局:

  自1992年我市实行出租汽车营运号牌有偿使用制度以来,特别是1995年无偿使用的营运号牌转为有偿使用以后,为防止无偿审批的出租汽车营运号牌私自转卖,规范和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价格秩序与正常管理,根据1997年出台的《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无偿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的经营者转让其号牌的,需补交有偿使用金。有偿使用金标准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规定和1994年5月20日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收取出租汽车无偿使用营运号牌转让使用金的,其标准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4万元;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2万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按出租汽车营运号牌有偿使用定额的50%收取。执行时间:自收取出租汽车营运号牌转让使用金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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