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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教育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出国留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教育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出国留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价发[2000]7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教委,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2000年6月1日前已签协议或已交押金,但尚未正式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正式办理时要执行辽价发[2000]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地处市内四区的中介机构接到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其它中介机构到所在区、市、县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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