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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开发区第二汽车站收取车辆站务费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开发区第二汽车站收取车辆站务费的批复
(大价工字[2000]22号)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管理处:

  你处《关于第二汽车站车辆进站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辽宁省交通厅、物价局颁发的《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交运发[1995]79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第二汽车站已经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下发的《关于第三批等级汽车客运站的批复》(辽交运客字[2000]40号)同意为三级汽车客运站,但该站目前对进站车辆没有代售客票,其收费标准暂按站售票额3.5%收取,具体月定额收费标准为大型车170元;中、小型车120元(含进站车辆卫生保洁费)。

  二、公用型客运站收费标准为国家定价,客运站必须执行规定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服从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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