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写字楼和工业区内为商业用途的物业,可在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150%;在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工业区办公的(不包括工业厂房中生产管理办公),可在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100%。 未售(租)出的空置物业应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物业的发展商按不低于住(用)户收费标准50%交纳。
八、为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已获得市级“安全文明标兵小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小区,收费标准可以上浮5%;获得省级优秀管理单位称号可以上浮10%;获得国家级优秀物业管理单位称号可以上浮20%。以上称号以最高称号为准。未能通过优秀小区复检考评和优秀小区服务质量下降,住(用)户意见大的,政府物价部门可责令停止其收费上浮,取消该优秀、标兵小区(大厦)的收费上浮幅度。
九、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住(用)户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小区(大厦)内属于全体业主产权共有的场地、设备,如:商业用房、停车场、洗车场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补充管理服务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确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十一、 物业管理单位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用)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
十二、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及服务质量有异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政府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可径向政府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十三、原开发建议单位在租售物业时对外公布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且经购租方书面同意的,在协议期限内可执行双方议定的价格,但协议期满后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