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三、小区(大厦)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的重大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费用,应按《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列支。
四、住宅区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共水池、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维修费,按《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房屋本体(住宅)维修基金支出。
住宅区以外其他物业(包括写字楼、商住楼、商业大厦、工业区、仓储区等)的房屋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共水池、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重大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费用从房屋本体(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物业管理单位可以与业主另行签订房屋本体维护、改造协议。 房屋本体(住宅)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由市住宅局和市物价局另文发布。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控制价。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宅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平均成本、费用和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广泛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后,向社会公布指导价格,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资质等级及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业主管理委员会审核,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但最终确认的收费标准应与物业管理所达到的收费等级相符。
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小区(大厦),依法必须成立的,区住宅管理部门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抓紧成立。
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政府公布的指导价格提出收费意见,报所在区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未实行一体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确需收费的,根据小区服务项目,参照政府公布的指导价格,由该小区主要管理单位(如小区安全文明建设办公室、物业公司、居委会、村委会)与小区有关单位协商提出收费意见(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使用方法、监督措施等),报区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