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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深物价〔1997〕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文明小区经费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44号)精神,现将《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商品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工业小区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按市政府深府[1997]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含安全文明小区经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等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
  (一)清洁卫生管理。负责小区(大厦)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除“四害”消杀服务。代表住(用)户与除“四害”专业消杀队伍签订协议,监督做好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
  (三)绿化日常维护管理。对小区(大厦)管理范围内的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四)治安防范。管理处24小时值班,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值班,维护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
  (五)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地)道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等的清疏、维修。
  (六)公共水电费。负责包括公共楼道灯、小区(大厦)路灯、庭院灯在内的公共照明的维护和电费,以及公共洗手间维护和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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