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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气销售差率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气销售差率的通知
(大价发[2000]7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七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0]69号文件精神,为减轻用户负担,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8月8日起,对经营单位销售液化气的综合差率作如下调整:
1、对居民用户销售液化气的综合差率由现行20%下调为15%;
2、对工商业销售液化气的综合差率由现行25%下调为20%;
3、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处对居民销售计划内外液化气均按15%综合差率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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