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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发〔2007〕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省物价部门同意,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区(暂不含呼兰、阿城2区)内使用城市供水、自备井和江河水源用于生产、生活,并将产生的污水直接或者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用水数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80元;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1.20元;

  (三)对非居民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污废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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