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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
(哈政发〔2007〕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问题,促进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际,现就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配建廉租住房方式

  (一)对所有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府组织的“招、拍、挂”出让住宅项目、新规划审批的非“招、拍、挂”住宅项目以及现已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按项目总建筑规模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竣工后按有关规定交付给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建设审批行政执法罚没的住宅房屋,直接作为廉租住房。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将住宅房屋罚没情况通报给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罚没的住宅房屋移交给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管理和使用。

  二、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审定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建廉租住房控制性详细规划,定期将配建廉租住房的住宅项目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对于市政府组织的“招、拍、挂”出让住宅项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按项目总建筑规模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的要求,将配建的方式、面积、标准、房源及交付等相关问题在土地公开出让文件中说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建事宜。对于新规划审批的非“招、拍、挂”住宅项目和现已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和房产住宅等相关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配建廉租住房事宜,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给予一定政策优惠。

  三、配建廉租住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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