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09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上的燃煤锅炉。
二、主要措施
(一)各设区市政府要在中心城区逐步全面淘汰各类燃煤锅炉,严禁新建此类项目。
(二)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实施淘汰改造。
(三)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砖瓦行业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建筑陶瓷(工业陶瓷)燃煤倒焰窑等,依法予以淘汰。
(四)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严禁采用上述落后设备和技术。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8月31日)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淘汰的燃煤锅炉(窑炉)名单和时间进度,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实施淘汰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各设区市环保、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淘汰对象予以鉴别,督促企业及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拒不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各设区市政府将实施淘汰情况于12月10日之前报送省经贸委。
(四)督查、整改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质监局,对各设区市开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设区市的所辖县、市或企业进行抽查。省经贸委于12月下旬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报省政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要突出重点,重点淘汰11个设区市中心城区对人民生活及城市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燃煤锅炉和其它区域的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煤锅炉(窑炉)。
(三)加大淘汰力度。各设区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逐级落实和督查,对不按照专项行动要求进行淘汰或问题突出、进度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
附件七
江西省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
(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
(三)重点整治尾矿设施不健全、不完善的选矿加工厂。
(四)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
(五)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