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有污水处理厂2007年底前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完成规范改制。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要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污水处理经营服务。
(四)突出抓好进出厂水质的监管。工业企业要按规定建设完善废水预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国家排污标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工艺设施,确保正常运转。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并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9月)
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市城市排水系统、污水管网收集情况以及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各设区市城市排水情况、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二)集中建设和整改阶段(2007年10月-2010年6月)
各设区市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针对本市存在薄弱环节,倒排时间,加大力度,确保工期如期完工。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对各设区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向全省通报。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2月)
各设区市认真总结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成效和存在不足,提出健全长效机制的措施。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考核。
四、具体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各设区市政府。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行动方案,除抓好市本级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外,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指导。2008年所辖县(市)的三分之一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2010年底以前所辖县(市)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2008年所辖县(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5元/立方米。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的,在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酌情扣减。对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改制;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争取国债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并督促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照其各自分工,充分履行职责,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加大督查力度。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要加强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收费和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通报。各设区市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向省建设厅报送有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收费等有关工作情况,由省建设厅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六
江西省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7年12月31日前全省淘汰燃煤锅炉(窑炉)100台。其中,淘汰11个设区市中心城区的燃煤锅炉(含生活、工业锅炉)30台;淘汰其它区域(含市、县)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煤锅炉20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窑炉50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