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措施
(一)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一律依法拆除、搬迁。
(二)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清理搬迁。
(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产业化养殖一律取缔。
(四)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造成生态破坏,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采砂作业进行清理。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8月31日)
各地要在巩固“5·31零点行动”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成果的基础上,启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工作。围绕年内实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目标,开展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9月1日-10月15日)
各地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治措施。为巩固“零点行动”成果,防止污染反弹,由省环保局负责开展“零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6日-11月20日)
各设区市要认真总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将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是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各级环保部门为牵头单位,发改、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电力、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12月上旬,省政府将组织对各设区市开展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对专项行动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政府予以表扬;对整治不力,行动迟缓,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市、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五
江西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8年底前,11个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所有污水处理厂达到国家规定的满负荷运转率。污水处理费如期调整到规定的标准。2010年全省设区市实现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零排放”,即达标排放。
二、主要措施
(一)目前尚未开工污水处理厂的设区市,2008年必须全部开工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已建成尚未运行的,2007年下半年必须全部投入运行;满负荷运转率低的,2007年必须建成配套主干管网并达到65%的满负荷运转率。
(二)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方案》要求,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2008年底前按05元/立方米标准开征;已开征但低于05元/立方米的城市在2008年底之前调整到06元/立方米,2010年底全部调整到不低于08元/立方米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