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尾气定点检测委托制度。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监督检测。鼓励发展清洁燃料车和公共交通系统,逐步淘汰尾气严重超标的机动车辆,推行尾气末端治理设施的安装,控制机动车污染。
三、时间安排
(一)2007年底前
1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及中心城区内锅炉情况的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理办法,燃煤锅炉分批淘汰及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锅炉的淘汰计划。
2完成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单位调查工作,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企业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治理达标等措施,中心城区油烟治理达标率达到80%以上。
3完成11个设区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申请委托工作,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
(二)2008年底前
1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含4吨)的燃煤锅炉及其他污染严重锅炉。
2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城市油烟污染得到基本控制。
3淘汰一批尾气严重超标的落后旧机动车。
(三)2009年底前
中心城区拆除4吨以上燃煤锅炉,淘汰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全部采用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煤等清洁能源。
四、具体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要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责任,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环保部门组织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经贸委会同环保、质监等部门,对中心城区内锅炉使用及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据此制定禁燃区内燃煤锅炉分批淘汰计划。环保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对油烟排放超标的饮食服务业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环保、公安部门要做好城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理工作,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并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不予通过年检。
(三)抓好宣传,加强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专项行动的监督管理,并开通投诉热线,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进行重点处理,将群众投诉较多的区域划为重点整治区域,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四)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市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专项行动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政府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四
江西省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清查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为重点,查处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年底前彻底取缔全省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排污口反弹)内的所有排污口,实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