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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省环保局组织对各设区市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集中力量重点对部分市、县(区)进行抽查。各设区市于12月15日前向省环保局报送工作总结,由省环保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要研究制定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对源头保护区排污单位和五河干流沿线重点污染企业的关停计划,并报政府批准实施;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五河干流沿线各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发改、经贸部门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和产品;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被当地政府明令关停的企业,电力部门负责停止供电,银行机构负责停止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设区市要提前组织对辖区内源头、干流区域进行督查,切实落实各项要求,杜绝专项行动的死角,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所辖县(市、区)政府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省环保局要确定20家省级挂牌督办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附件三
  江西省设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1个设市城市中心城区要淘汰并拆除所有燃煤锅炉,淘汰一批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的锅炉;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油烟实现达标排放,油烟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完成对11个设区市城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申请委托,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维修保养和淘汰更新工作,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二、主要措施

  (一)各地要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并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理办法。

  (二)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燃煤锅炉、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锅炉的淘汰工作。采取普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心城区内锅炉、民用炉灶情况进行认真摸查并建立档案,制定锅炉、民用炉灶淘汰计划。2009年底前淘汰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

  (三)加强城区民用炉灶的燃料结构调整。各地城区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在2009年底前要全部采用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煤等清洁能源,实现燃料清洁化。

  (四)在原有开展的城区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企业采取限期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同时,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确保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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