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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设区市每季度向省环保局报送一次本地区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每年底提交工作总结,由省环保局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二
  江西省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科学划定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以下简称五河)源头生态功能保护区。

  (二)五河源头保护区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三)清理五河干流沿线陆域一公里范围内的污染企业,取缔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一批小造纸、小皮革、小化工和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

  (四)通过加强环保审批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促进五河干流沿线地区产业升级、污染减排。

  二、主要措施

  (一)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西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结合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科学划定五河源头保护区,设立界碑和标识。

  (二)五河干流沿线各市、县(区)政府要对五河源头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近岸污染源,做到源头保护区内污染物零排放。对五河干流沿线一公里范围内重点行业的废水排放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以能否达到区域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要求、能否连续稳定达标排放为标准,分别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50家小造纸厂、50家小皮革厂、50家小化工厂、50个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

  (三)在五河上游地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资源型及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在五河源头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和最严格的环评审批,禁止新增污水排放口。对五河源头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采取上收一级审批的措施,原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全部上收到设区市环保局审批,原由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全部上收到省环保局审批。

  (四)加快五河干流沿线设区城市和环鄱阳湖县城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2008年底前,五河干流沿线各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支持和鼓励五河干流沿线县城污水处理厂尽快开工建设,力争在2008年底前五河干流沿线县城污水处理厂全部开工建设。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8月31日)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划定源头保护区阶段(8月20日-9月20日)

  省环保局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西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进行现场勘察,科学划定五河源头保护区范围。

  (三)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9月20日-10月20日)

  各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干流沿线污染企业档案,按照有关要求由市、县政府提出关闭或取缔企业的名录并进行自查自纠。

  (四)集中整治阶段(10月20日-11月30日)

  坚决取缔源头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淘汰干流沿线小造纸、小皮革、小化工、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

  (五)督查和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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