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三年内所有工业园区分批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对园区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对新入园有污水和废气排放的企业进行限批。在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前,督促检查各入园企业污水达标排放。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
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工业园区进行调查摸底。通过排污申报、资料查阅、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手段,对入园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根据三年内建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提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于8月31日前报省环保局。
(二)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9月-12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组织对设区市工业园区进行督查,各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对县(市、区)工业园区进行督查。工业园区内投产企业超过100家的至少抽查10家,不到100家的至少抽查5家。
(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阶段(2008年1月-2010年11月)
三年内全省工业园区均要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中2008年完成各设区市的12个工业园区及20%的县(市、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2009年完成40%的县(市、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2010年完成剩余的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各设区市要根据要求做好计划,确定每年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并督促完成。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2月)
各设区市政府认真总结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提交工作总结。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的企业进行处理;发改、经贸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设备、产品名录的企业进行处理;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企业进行处理。对被政府明令关停的企业,电力部门负责停止供电,银行机构负责停止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违反《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
(三)依法行政,加大查处力度。各设区市要认真解决当前工业园区环境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以发文件、挂牌等各种方式限制、阻碍执法人员入园检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坚决纠正;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企业,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采取“区域限批”措施,严格控制入园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