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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66号 2007年8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江西省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江西省设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方案》、《江西省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江西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江西省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江西省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努力达到“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和建设机制”的目标,省政府决定年内全面启动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设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和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等七个专项行动。省政府成立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七个专项行动总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同时,设立七个专项行动指挥部,分别设在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安监局,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相关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制订行动方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对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年底,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七个专项行动顺利实施。

  附件一
  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连续三年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到“十一五”末,全省所有工业园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实现未经处理的污水“零排放”,即达标排放。

  二、主要措施

  (一)彻底清理各地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对限制执法人员入园履行环境执法职责、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承诺不交或包干缴纳排污费和违规不予处罚的,一律予以纠正。

  (二)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三)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企业,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停止建设。

  (四)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者使用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已建污染治理设施,但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的企业,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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