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并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十三、对获得国家和省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市政府从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给予配套。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十四、对获得国家和省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政府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配套。其中对新列入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政府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100万元(国家级)和50万元(省级)一次性补贴(已享受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除外)。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十五、对新列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政府从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国家级)和50万元(省级)一次性补贴(已享受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除外)。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十六、市政府每年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资金,用于对俄及其他独联体国家科技合作项目。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十七、对重点产业、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并已运用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市政府从专利补贴资金中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1-2万元、3-5万元的资助。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十八、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制定技术标准并被批准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市政府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支持。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在租赁登记备案的前提下,免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此项工作由市房产住宅局负责。
二十、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科技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持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即可作为工商注册登记住所证明。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