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科研类固定资产投入贷款,市政府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00万元给予贴息。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四、制订《哈尔滨市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确定申办流程,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抵扣政策,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此项工作由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
五、建立协调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科技创业及鼓励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成册,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力度。此项工作由市地税局负责。
六、对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市政府从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给予配套。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七、市政府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给予每项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不低于40万元的资金支持。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八、对列入市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在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市政府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给予每项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不低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九、市政府从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给予每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低于30万元的资金支持。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十、组织编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列入其中的本地产品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消化吸收再创新所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按照
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实施采购;对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新产品或试制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首购制度。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中,采购本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装备,市政府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按采购额度的5%给予补贴。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