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工作会议,并不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解决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工作。
四、保证措施
(一)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跟踪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进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将重大工作事项纳入督办、检查工作内容。
(二)由市直机关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将推进自主创新能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工作实绩及各项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市直机关工作责任制考核体系。
(三)由市国资委牵头,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研发能力建设纳入其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内容,并进行年度考核。
(四)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将“区、县(市)财政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应当占当年同级财政预算支出1%以上,并实现逐年递增”等指标纳入《哈尔滨市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办法》,并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五)由市委宣传部牵头,通过组织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报道形式,加强对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自主创新的重大意义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哈尔滨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有关工作的责任分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发〔2006〕14号)精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将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有关工作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自2007年起,全市财政科技投入要达到5亿元,其中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75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继续按每年4000万元安排。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二、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农发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源建设资金、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人才发展资金等,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以不低于资金(基金)总额3%的比例,主要用于支持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发展。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经合促进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