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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城乡养老保障体制和养老服务机制,推动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要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的居家养老照料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军烈属、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针对在医疗、住房、取暖、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大专项援助力度。

  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参与社会的机会。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老年预防保健入手,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出行安全和起居方便的环境。充分利用基层社区、乡村卫生资源,逐步建立老年人家庭医疗、保健与急救呼叫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承担基本医疗的基础上,逐步做好健康教育、计划免疫、慢性病防治、残疾康复等项服务。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政策体系。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600元奖励扶助金足额到位。建立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制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独生子女伤残,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每年给予一定补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救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低保待遇的核定。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奖励制度。建立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生育保险、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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