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哈办发〔2007〕3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哈尔滨市党委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一、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
(一)事件类信息
1、敌对分子、民运分子和民族分裂组织制造的恐怖、暴力事件,非法结社、集会及各类民间非法组织活动等情况。
2、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境外宗教渗透等情况。
3、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区主要街道的群体性事件, 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事件。
4、进京上访、请愿,到区、县(市)级以上领导机关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件,或虽然人数低于5人,但上访人采取过激行为或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告“洋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5、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或发生在敏感地点、重要行业的集体上访事件。
6、企业离退休老干部、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等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
7、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聚众游行、闹事、罢工、罢课、罢市等事件。
8、拦截领导车辆等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冲击、围攻乡(镇)、街道以上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9、打、砸、抢、烧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街道以上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10、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并造成较大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二)案件类信息
11、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爆炸、杀人、伤害等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