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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哈办发〔2007〕3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哈尔滨市党委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一、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

  (一)事件类信息

  1、敌对分子、民运分子和民族分裂组织制造的恐怖、暴力事件,非法结社、集会及各类民间非法组织活动等情况。

  2、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境外宗教渗透等情况。

  3、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区主要街道的群体性事件, 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事件。

  4、进京上访、请愿,到区、县(市)级以上领导机关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件,或虽然人数低于5人,但上访人采取过激行为或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告“洋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5、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或发生在敏感地点、重要行业的集体上访事件。

  6、企业离退休老干部、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等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

  7、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聚众游行、闹事、罢工、罢课、罢市等事件。

  8、拦截领导车辆等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冲击、围攻乡(镇)、街道以上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9、打、砸、抢、烧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街道以上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10、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并造成较大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二)案件类信息

  11、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爆炸、杀人、伤害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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