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追究失信责任
坚持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一次告知制和AB岗工作制等8项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建立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失信责任追究。尊重和保障新闻报道自由和批评自由,进一步拓宽信用监督和投诉渠道,全面受理市民投诉,及时曝光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失信行为,严肃处理工作人员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守承诺等问题,做到有报必查、有错必纠。加强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开通行风热线、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因失信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根据评议考核结果,进行行政执法绩效奖励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行为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相应的国家赔偿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哈尔滨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和《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关于实行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严格错案追究,完善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
七、建立政府信用评估体系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审查申请、信息发布和政府信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信用评估体系,制定《哈尔滨市政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将诚信建设纳入市级目标考核体系,出台《哈尔滨市区、县(市)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办法》,将对市和区、县(市)的考核与对各行业、部门的考核相结合;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监督员队伍,出台《监督员管理办法》,重新聘任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100多个部门、单位的服务对象在内的200多名监督员,将政府的内部监督与公众的外部监督相结合,努力构建“事事有考核,时时有监督”的诚信政府建设考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