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改革、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多渠道筹措敬老院整合建设资金。从2007年起,市政府将对新整合建设的农村敬老服务中心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市发改委将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对新建项目按照市政府的安排给予补助。
(三)人事编制部门应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区、县(市)农村敬老服务中心给予办理法人登记;财政部门应安排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经费。
(四)民政部门应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敬老院给予办理法人登记,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成绩显著的敬老院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五)卫生部门应出台减免五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就医费用的优惠政策,并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六)规划部门在编制敬老院规划时,要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的区位规划农村敬老院,并简化相关审批手续。
(七)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敬老院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供地,并予以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证手续。
(八)建设部门要减免敬老院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体改造费,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施工。
(九)房产和建设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按照新建敬老院的土地性质,优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同时除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十)工商和税务部门要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院办经济,拓展生产经营门路,增加自费收养收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老人生活待遇,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十一)水务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用水,要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
(十二)人防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给予减免人防配套费。
(十三)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减免相关费用。
(十四)电业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用电,要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
(十五)网通公司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