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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工作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意见

  (二)发展改革、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多渠道筹措敬老院整合建设资金。从2007年起,市政府将对新整合建设的农村敬老服务中心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市发改委将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对新建项目按照市政府的安排给予补助。

  (三)人事编制部门应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区、县(市)农村敬老服务中心给予办理法人登记;财政部门应安排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经费。

  (四)民政部门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敬老院给予办理法人登记,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成绩显著的敬老院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五)卫生部门应出台减免五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就医费用的优惠政策,并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六)规划部门在编制敬老院规划时,要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的区位规划农村敬老院,并简化相关审批手续。

  (七)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敬老院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供地,并予以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证手续。

  (八)建设部门要减免敬老院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体改造费,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施工。

  (九)房产和建设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按照新建敬老院的土地性质,优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同时除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十)工商和税务部门要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院办经济,拓展生产经营门路,增加自费收养收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老人生活待遇,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十一)水务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用水,要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

  (十二)人防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给予减免人防配套费。

  (十三)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减免相关费用。

  (十四)电业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用电,要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

  (十五)网通公司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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