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多方筹资,自投为主。整合敬老院所需资金以区、县(市)自行投入为主,市政府适当补助为辅,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进行捐助为补充。
5.创新体制,规范管理。新举办的农村敬老服务中心应列为区、县(市)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保留的敬老院仍按原体制管理。加强对新型农村敬老服务中心和保留的敬老院(以下统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各区、县(市)应针对五保对象的生活、起居及敬老院的卫生、环境等制订统一的《敬老院管理规范》,并依此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关工作和院务实行科学指导和严密管理。区、县(市)政府要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和管理经费。
6.发展农副业生产,提高敬老院自我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的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各级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为其提供土地、山林、水面或其他生产资料、资产,税务、工商、电力、水务等部门要为其减免相关税费,农业、畜牧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二)提高五保供养水平的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生活费标准。在国家和省上级专项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区、县(市)政府要采取措施给予垫付,确保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确保五保对象生活不受影响。
2.地方财政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调整支出结构,保证五保对象生活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保留敬老院的管理费,乡镇确实无力支付的,应由区、县(市)政府给予保障,严禁挤占五保对象生活费。
3.坚持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费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卡按季社会化发放的形式,保证将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费及时、安全发放到位。
4.保障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五保对象个人拥有的承包田,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处置。同时要保证给予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10至20元零用钱。
5.制度衔接,综合施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采取综合措施,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逐步解决其疾病治疗问题。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三、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