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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落实审计结论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落实审计结论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落实审计结论督查督办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阜阳市落实审计结论督查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不断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审计结论的落实,切实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论是指审计机关针对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审计文书。

  审计结论落实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以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的落实,包括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应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应退还的违法所得、应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应没收的违法所得等。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结论的落实,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审计结论应在审计文书要求的时限内落实。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由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确定具体延长期限。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每年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情况抽查一次,抽查面不低于30%,并将审计结论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对年度审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情况,增强审计监督的透明度。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与监察、公安、财政、税务、工商、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助落实审计结论的工作机制,对在审计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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