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居住非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年给予720元补贴。
(4)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统一拨付,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人员垫付热费。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6.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7.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
8.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空房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9.停止用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二)收费办法
1.热费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交缴其应承担的90%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先由职工家庭垫付全额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为职工报销垫付热费。
2.职工有多处住房,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单位按90%报销热费;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3.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签订热费收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协助收缴。
呼兰、阿城2区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交费责任和收费办法。
(三)保障措施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五不准”政策的审核把关。
2.凡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3.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1‰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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