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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二)努力确保供热质量

  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供热期间,居民居室内6:00时至21:00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同时要采取措施解决冷热不均问题。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要采取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自供热单位要加强管理,切实对辖区内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负起责任,确保供热质量达标。

  (三)确保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提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停止用热。各供热单位要制订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和维修抢修队伍,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故障。

  (四)加强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运用气象节能技术,做好冬季气象走势预测分析,合理调节供热运行,科学实施“看天烧火”。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供热节煤、节电、节水水平。大力推进政府机构办公楼、公共建筑热计量试点,对办公建筑、学校建筑增设温控和计量装置,促进行为节能。房产、物业管理单位要履行房屋保温节能职责,供热单位要敦促热用户做好防寒保温。
  在保证供热质量前提下,努力实现供热节能在去年降低10%的基础上再降5%的目标。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储煤、储灰场地覆盖管理,减少烟尘排放和扬尘污染。

  (五)切实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全面开展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通过等级评定促进供热企业开展诚信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在供热小区实行定点、定时测温和发放便民维修服务卡,设立24小时报修电话,保证服务及时,方便群众。组织开展服务年活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六)进一步强化供热信访工作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化解供需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市供热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区供热主管部门化解排查的工作机制,各区供热办要设立供热监督电话,协调解决辖区内的上访投诉问题。供热企业是供热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会供热单位要设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自供热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热信访问题由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各区供热办和供热单位要认真处理建设系统“12319”热线转办的供热案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发生越级和集体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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