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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区两级管理体制,落实供热区域管理责任

  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供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归市建委管理,重点履行政策指导、规划建设和市场监管等综合性管理职能。各区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市区两级供热管理体制的通知》(哈编字〔2007〕105号)要求,组建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作为区专门管理供热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辖区内供热管理职能(呼兰、阿城2区暂维持现管理体制不变)。建立健全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区长具体负责,区供热办直接负责的供热管理体制,明确区政府、街道、社区分级管理职责,做到每个锅炉房(换热站)有人包、有人管。充分发挥区域管理的优势,建立健全供热管理部门与城建、城管、环保、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供热建设和运行管理遇到的问题。建立与驻区供热单位协调联系制度,加强对辖区供热设施维修改造、储煤、收费、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供热突发事件,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加大对供热保障对象的保障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保障对象的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保证特困群体住上暖屋子。加强区供热办和供热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搞好岗位培训,开展辖区内供热基础情况普查,尽快适应供热管理重心下移的需要。

  二、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质量

  (一)认真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供热单位要采取措施应对燃煤价格上涨、市场供应趋紧和运输紧张的严峻形势,抢前抓早购储燃煤,保证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达到计划用煤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供热新建、改造工程要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供热管网系统要提前进行注水试压,所有供热设施要提前进行试运行并具备供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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