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交通卡信息查询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有关交通卡发行和使用的内容:
(一)交通卡的种类、办理条件、办理程序;
(二)交通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
(三)交通卡的购卡、储值、挂失、转移、退卡等相关事项;
(四)交通卡的查询、投诉等事项;
(五)交通卡的使用、保管等注意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根据交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交通卡应用推广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交通卡消费资金支付结算流程,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具备采集公交客流OD信息(包括客流的线路号、车辆号、站点、时间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统计、存储、传输功能的交通卡系统,并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升级和技术改造,以适应交通行业发展需要。
交通卡公司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报送交通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和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卡资金安全和交易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和及时传输。
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制订安全应急预案,保障交通卡系统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交通卡公司不得利用其经营地位,操作交通卡系统设备和技术产品的供应价格。
第十五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与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数据采集、传输权责、资金结算程序、结算费用率、结算时限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交通卡实行集中结算。交通卡公司负责交通卡结算系统的运行和集中结算。交通卡公司和经营单位应当按日进行交通卡交易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传送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卡公司和经营单位负责各自设备和设施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更新管理,保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