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水平,规范深圳交通卡推广、使用和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交通卡(简称交通卡)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改进公共交通消费结算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卡的建设、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卡,是指应用IC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在本市公共交通和依相关规定经批准的其他行业小额消费领域进行消费、交易、结算的电子收费系统卡。
本办法所称交通卡公司,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交通卡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推广应用和提供集中结算服务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安装使用交通卡读写设备,为持卡人提供电子消费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使用交通卡的消费者。
第四条 具备运用交通卡系统条件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纳入交通卡系统。
新辟的公共交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同时纳入交通卡系统。
第五条 交通卡使用管理遵循统一制作、集中结算、规范操作、便利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深圳市交通局是交通卡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授权交通卡公司保管和使用建设事业IC卡密钥管理系统,负责对交通卡公司服务质量、交通卡运营信息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管理、公共交通经营单位提供的交通卡服务和交通卡沉淀资金使用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卡项目建设和资产管理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按照便利用户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售卡、充值、退卡和技术支撑服务网点。
交通卡公司在办理交通卡或者提供充值服务时,应当出具合法收费票据。